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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5月1日與商標法同步實施。對此,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新條例中被進一步明確,停止受理代理業務期限為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期滿應予恢復受理,停止受理、恢復受理的決定應予公告。
  等待在先權利確定不計入審查期限
  據悉,這次修訂主要是根據商標法的修改內容對相關制度予以補充、細化,並根據實踐需要,將商標審查、審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條例中,進一步解決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體問題。
  值得關註的是,條例規定了許多不計入商標案件審查、審理期限的情形。例如,商標文件公告送達、當事人補充證據、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更換當事人後重新答辯、等待在先權利確定等情形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審理期限的時間。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解釋道,商標法新增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商標註冊申請、審理相關商標案件的期限。條例的上述規定既是為了確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又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在審查、審理程序中有效完成舉證、答辯、補正等工作。
  規定商標申請分割制度
  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即所謂“一表多類”申請。
  與此相配套,條例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為另一件申請,商標局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予以公告。
  “這樣,可以使商標申請中沒有被駁回的部分先行得到註冊,而不必等待被駁回部分的覆審結果,方便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註冊。”該負責人說。
  明確商標國際註冊規則
  商標法修改前,關於商標國際註冊的規則是由工商總局《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規定的。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國際註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為此,條例將《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主要內容修改上升為行政法規,增加規定了商標國際註冊的範圍,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基本程序,以及審查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並就國際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起算點、續展、轉讓、刪減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等與國內註冊商標做法不同的方面專門規定了相關規則。
  將他人商標用於商品包裝屬侵權
  條例對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也作了一系列更為詳盡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商標法加大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處罰力度。為了將相關規定落到實處,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等術語的具體含義;明確將他人商標用於商品包裝、裝潢上,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規定了計算“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的因素。
  此外,條例還加強了商標代理監管。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規範,並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細化: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包括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並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對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具體化。
  本報北京4月30日訊
  (原標題:商標代理機構違法或被永久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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